公屋是香港政府為較低收入的居民提供的居住單位,因此在申請上有著嚴厲的要求。房委會明文規定,只要公屋住戶或是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有變動必須向房屋署如實申報加名、除名或是轉名。房屋署對這方面嚴格要求住戶需老實申報,不然一旦被發現隱瞞或是有人舉報會直接影響公屋申請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這篇文章我地28 Mortgage 跟大家一起探討公屋除名原因,一般上分爲兩種情況:
a) 租戶自願申請公屋除名
b) 被動式除名
內容大綱
公屋除名常見的兩種情況
a)租戶自願申請公屋除名
這種通常是當家庭成員有變動,租戶自願和主動向房屋署提出要求刪除家庭成員戶籍。最常見的情況如子女長大搬遷、家中有人逝世、夫妻離婚等。簡單來説就是該家庭成員不在公屋單位居住了。還留在單位的租戶只需要填妥表格HD422C 再把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一并遞交給房委會,房委會審查完畢後就會刪除戶籍並對該單位的租約更新資料。整個程序不會超過1個月。
b)被動式除名
公屋被動式出名通常都是由房委會發起,下令收回公屋。最常見的原因租戶觸犯「富戶政策」政策及屋邨管理扣分制。
富戶政策的定義
房委會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需要更加嚴謹的篩選及分配給真正需要的公屋申請者也對港人公平些。房委會於2018年重新檢視「富戶政策」,公屋租戶不論是入息超過公屋入席限額的5倍或是净資產超出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租戶在香港持有其他住宅物業(聯名都算)必須從公屋遷出,沒有商討的空間。以下圖表顯示富戶政策修改前後對於公屋住戶的入息及資產要求:
修改前「雙軌制」 | 修改後「單軌制」 |
入息超出限額3倍 | 入息超出限額5倍 |
資產超出限額84倍 | 資產超出限額100倍 |
凡是被查到超出限額的租戶,需要在一年内搬遷。更詳細内容可以查看這份文件,或是跟我們28 Mortgage的專員聯絡。
公屋租戶居住滿10年後,租戶需每兩年按「富戶政策」向房屋署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申報周期是在每年的4月及10月進行。未住滿10年的公屋租戶是不需要申報,不過一旦房屋署接獲舉報并且證實了租戶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不論居住多少年,都必須遷離公屋。原因很簡單,凡是有能力在香港購買住宅物業的港人理論上是不需要房委會照顧住屋需求,公屋是為低收入和沒有能力租住私樓的家庭而準備的。
屋邨管理扣分制
扣分制是房屋署於2003年推出,一開始只是針對有損公屋屋邨環境衞生的不當行為以確保環境衛生而後在2006年將這項管理措施延申至整個屋邨管理範疇。這項管理制度是讓房屋署可以更有制度和有效率去執行公屋屋邨的管理工作,提供租戶們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扣分制一種包含28項不當行為,它是依據違規者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公屋或中轉屋住戶若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那麽房屋署將終止該租戶的租約或暫准證。
扣分機制分爲兩種:
第一種是較輕微的違規行爲,因此會預先警告才實行扣分制度。扣分項目如下:
扣分 | 扣分項目 |
3分 | 1.在公眾地方晾曬衣物 (房屋署指定地點除外)
2.在窗或露台外掛放地拖 3.在窗、露台或樓宇外牆放置滴水物件 4.抽氣扇滴油 |
5分 | 1.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妨礙清潔工作
2.積存污水導致蚊患 3.造成噪音滋擾 4.冷氣機滴水 |
7分 | 1.不讓房屋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人士於其居住單位或於毗連其單位的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外牆、走廊牆壁、氣窗、鐵閘),就房委會須負責的工程,或為符合法定要求,或按房委會涵蓋整幢大廈的維修、保養或改善項目,進行檢查或施工
2.拒絕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 3.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 4.在出租單位內積存大量垃圾或廢物,產生難聞氣味,造成衞生滋擾 |
第二種則是較嚴重,違規者被發現馬上扣分。扣分項目如下:
扣分 | 扣分項目 |
5分 | 1.亂拋垃圾
2.隨地棄置垃圾,如棄置於電梯大堂或無蓋垃圾桶內等 3.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 4.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弄污公眾地方 5.在公眾地方煲蠟 6.在屋邨公共地方吸煙或攜帶燃著的香煙 7.在公眾地方非法賭博 |
7分 | 1.高空拋擲破壞環境衞生的物件
2.在公眾地方吐痰 3.在公眾地方便溺 4.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5.把出租單位用作食物製造工場或倉庫 6.非法擺賣熟食 7.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 8.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
15分 | 1.高空拋擲可造成危險或人身傷害的物件 |
公屋是政府爲了幫助沒有能力在外面購買或是租私人樓宇而設的項目。這項資源港人要好好珍惜,奉公守法。
公屋除名手續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可以由公屋戶主及列明在公屋租約上的家庭成員所居住,不過如果原有家庭成員離世、移民、結婚遷出單位、新生嬰兒、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現有的公屋住戶狀況出現轉變時,戶主則需要盡快通知所屬的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讓政府按現行政策處理,即在租約進行「加名」或「除名」。
除了親身到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除名手續外,想要申請除名的公屋戶主也可以通過書面提出删除戶籍要求。如果其遷出證明屬實後,該公屋戶主便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即除名手續,及須出示他所持的租約,政府將作出針對性的更改。
公屋除名所需文件
申請公屋除名的租戶可通過填寫HD10-2C的表格,相關標準表格可於房委會╱房屋署網站下載,亦可到房屋署申請分組索取,將填妥之表格寄回房屋署申請分組(郵寄地址:九龍城郵政局郵箱89192號)。
房屋署會在收到以上更改資料的要求後,按照申請人除名的原因及個別情況,通知申請者遞交相關的申請表格及聲明書,以及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副本。聲明書可於房委會或房屋署網站下載,或直接到房屋署申請分組索取,非常方便。
補充説明,更改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名單須取得公屋戶主的同意。若戶主不合作,房委會便不會改動租約,只會更新內部記錄以執行删除戶籍。房委會會發信通知戶主已採取的行動,並提醒戶主須及早完成删除戶籍的手續。當房委會收到相關戶主刪除戶籍申請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正確無誤後,約一個月內便會更新租約。
公屋除名繼續住?
一般上,已經除名的人士是不可以恢復戶籍的。不過,法律不外乎人情,房委會是允許「有條件暫住」。以下4類人士可以通過「有條件暫住」的條例向房委會申請入住以便照顧家裏的老人:
1.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若未能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
2.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3.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
4.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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